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供應鏈效率,支持當地社區發展,進一步增強與本地中小型企業供應商的溝通聯系,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作為供應鏈管理與社區參與的價值延伸,提出對本地采購的愿景和作出本地采購的承諾。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公司參股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本地是指各單位的實際運營所在地。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本地采購是指從本地獲取的商品、服務和勞動力。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本地中小型企業是指在運營所在地注冊并獲得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規模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及其他業務運營地所在國關于中小型企業的標準,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單位為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為中小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其員工或大多數股東是本地居民;在本地至少擁有一個辦公室。
第七條 公司積極響應實際運營地的需求。對于存在地域優勢的物資,優先考慮屬地原則向本地中小型企業進行采購,以與本地尤其是中小型企業供應商合作的方式,支持當地經濟發展,提高供應鏈的可持續性。
第八條 公司致力于提高采購透明度。為確保公平競爭,公司可為本地中小企業提供招標采購過程中的指導。
第九條 各單位應積極優化本地采購流程,盡可能減少本地中小型企業在加入其供應鏈時遇到的障礙。
第十條 各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設定本地采購份額目標,公司將不定期對其設定的本地采購的份額目標進行抽查驗證。
第十一條 公司將不定期審閱制度執行情況,并依據所在國法律、相關國際公約和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以確保本制度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制度結合本地運營實際,制訂細化方案,并開展本地采購工作。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