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供應商ESG管理,有效識別供應商ESG風險,提升對供應商ESG風險的整體管控能力,將供應商納入公司ESG管理體系,根據《國家能源集團供應商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能源集團供應商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能源集團物資供應商績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道德制度試行)》等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ESG,是指環境、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重點關注企業非財務表現的理念與標準,旨在評估企業在環境保護、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貢獻。
第三條 本辦法中供應商ESG管理,是指涉及公司供應商管理的各個環節,針對供應商ESG相關風險,開展供應商ESG準入、分級、評價、退出等各項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公司參股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根據實際管理需求,參照本辦法細化相應管理規定,開展供應商ESG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供應商ESG管理相關審議事項由公司董事會下設安全、健康、環保及ESG工作委員會(簡稱ESG委員會)負責決策。
第六條 供應商ESG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管理層負責監督。公司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負責具體的協調和推進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負責配合實施供應商ESG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ESG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批公司供應商ESG策略、措施及管理方針;
(二)審批供應商ESG相關風險及機遇等事項;
(三)審批供應商ESG管理制度;
(四)審批供應商ESG風險分級及內部監控等工作;
(五)不定期聽取關于供應商ESG管理情況的匯報;
(六)審批其他與公司供應商ESG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公司管理層負責組織推進ESG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公司供應商ESG策略、措施及管理方針;
(二)審議供應商ESG相關風險及機遇等事項;
(三)審議供應商ESG管理制度;
(四)審議供應商ESG風險分級及內部監控等工作;
(五)審議其他與公司供應商ESG相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市場調研及相關準備工作;
(二)負責制定公司供應商ESG策略、措施及管理辦法;
(三)組織實施針對供應商ESG表現的各項管理工作;
(四)負責不定期開展供應商ESG風險分級、內部監控等工作;
(五)負責對供應商進行ESG相關認證的監督、審核工作的統籌管理,組織開展供應商ESG評價工作;
(六)梳理評估公司供應商ESG相關業務的風險與機遇;
(七)負責關于供應商ESG管理情況的匯報工作;
(八)負責供應商ESG日常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采購階段要求供應商提供ESG相關評級、認證情況;
(二)開展落實對高風險供應商ESG評價工作;
(三)不定期組織開展供應商交流與培訓工作;
(四)根據需要,參考供應商ESG評價結果,對ESG表現優秀供應商給予優先采購推薦權;
(五)各單位應按照公司要求,開展落實本單位供應商ESG風險管理工作,明確供應商ESG管理主責部門,做好供應商統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供應商ESG風險分級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ESG風險判定,對供應商進行ESG分級管理,確定供應商ESG風險等級。
第十三條 供應商分級ESG管理是指通過使用ESG風險判定矩陣(附件1),從兩個維度進行評價:
(一)按行業類型。包括:冶金礦產、石油化工、機械機電等、物流、金融服務業等;
(二)按采購金額。包括:100萬元以下、100-1000萬元和1000萬元以上。
第十四條 根據ESG風險判定結果,公司對合作供應商實施分級管理,供應商級別分為高風險供應商、中風險供應商、低風險供應商三級。
(一)高風險供應商是指所處行業ESG風險高,且當年采購金額累計達1000萬元以上的供應商;
(二)中風險供應商是指所處行業ESG風險不高,或當年采購金額累計達1000萬元以下的供應商;
(三)低風險供應商是指所處行業ESG風險低,且當年采購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下的供應商。
第十五條 對于高風險供應商,應將取得ESG相關認證的要求納入ESG高風險供應商的必要條件。對于ESG中風險供應商提供ESG相關認證材料的,在供應商準入環節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 公司鼓勵供應商獲得的ESG相關認證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詳見附件2):
(一)產品質量與安全;
(二)員工職業健康安全;
(三)環境管理、綠色產品;
(四)數據隱私與信息安全。
第五章 供應商ESG管理
第十七條 根據ESG表現,公司不定期組織對合作的ESG高風險供應商進行ESG評價的更新工作。
第十八條 各單位根據公司實際,不定期邀請高風險供應商填寫《供應商ESG問卷》(詳見附件3),對供應商進行評價更新,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
第十九條 供應商ESG問卷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管治:可持續發展管理、商業道德等;
(二)社會責任:員工權益、客戶服務等;
(三)環境保護:節能降耗、降低排放等。
第二十條 供應商ESG管理準則
(一)供應商應確保其營運和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合法合規;
(二)供應商應確保在業務中遵守業務運營所在地(國)的公序良俗,禁止出現行賄等不良行為;
(三)供應商應遵循“三公”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業合作環境;
(四)如出現重大利益沖突情況,供應商應及時向合作公司說明情況;如公司員工與供應商間存在親屬等關系,的情況,須及時向單位進行情況匯報;
(五)供應商應合法用工,嚴禁變相強迫用工,嚴禁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童工;
(六)供應商嚴禁因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婚姻狀況、子女狀況、性取向、宗教或身體殘障等因素對待和歧視員工;
(七)供應商應遵從業務運營所在地(國)適用的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及自律守則;
(八)供應商應為員工提供和維護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降低工傷和疾病的發生率;
(九)供應商應注重環境保護,鼓勵制定與自身業務相關的環境保護政策;
(十)供應商應在生產和供應產品和服務時合理使用自然資源,并嚴格控制污廢物排放符合業務運營所在地(國)標準;
(十一)為進一步突出各單位社會責任擔當,公司鼓勵其與在環境保護方面表現優異的產品或服務的供應商開展合作。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評價打分的情況作為供應商分級的依據。供應商級別認定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評價得分為90分(含)以上的供應商為甲級供應商;
(二)評價得分為90分以下、75分(含)以上的供應商為乙級供應商;
(三)評價得分為75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供應商為丙級供應商;
(四)評價得分為60分以下的供應商為丁級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 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負責匯總審核并經采購與招標領導小組審定后通知各單位及采購機構關于供應商ESG的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與供應商在采購階段簽署行為準則(詳見附件4)。
第六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應按照供應商ESG評價結果對供應商提出獎勵或處罰管理建議,報采購與招標領導小組審議。
第二十五條 供應商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核實,報采購與招標領導小組批準后,應當通知該供應商在限期內改正:
(一)供應商累計2次ESG評價結果為丙級的;
(二)經公司認定的其他需要限期改正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核實后,報公司ESG委員會批準,參照相關制度處置流程,對該供應商在采購時予以禁用處理:
(一)供應商ESG評價結果為丁級的;
(二)供應商在ESG問卷中虛假回復,或不能提供公司所獲認證的相關材料;
(三)供應商違反供應商行為準則;
(四)供應商在履約期間出現了違約行為,導致公司遭受損失;
(五)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社區糾紛等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相關標準的ESG事件。
第七章 交流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與供應商建立良效溝通渠道,鼓勵供應商參與定期的溝通交流,與供應商就降低成本、改進質量服務、低碳技術、人權保護等方面進行溝通和討論等,實現信息共享,如每年定期舉辦供應商大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生產與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組織ESG相關培訓并鼓勵供應商參與,共同提高合作水平。
第二十九條 公司鼓勵供應商自愿提報當年報告期內溫室氣體排放量及同比變化情況,由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負責收集與計算。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供應商ESG風險判定矩陣
2.ESG認證列表
3.供應商ESG問卷
4.供應商行為準則